親愛的直銷商,您好!
所得稅申報的季節又到了。今隨函附上九十七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乙份,及佣金收入相關的『扣繳憑單』,請一併列入您今年的所得稅申報。由於每位經銷商的具體情況不同,為了正確計算申報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您的會計師、財務顧問或稅務律師諮詢,以下彙總直銷事業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供您參考:
1. 適用於個人經銷商的綜合所得稅法
a. 當個人經銷商向嘉康利台灣分公司購買產品並賣給一般消費者時,產生的零售利潤會被視為「營利所得」。
財政部要求所有直銷公司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各個經銷商的進貨資料,嘉康利台灣分公司會寄給每位經銷商其『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假如經銷商上一年度於嘉康利台灣分公司及其他台灣直銷公司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台幣70,000元時,則申報表上所記載的建議零售總價的6%會被視為淨利而課稅。你必須在個人綜合所得稅表上列出此筆營利所得。
舉例說明
假如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上顯示你向嘉康利台灣分公司購買產品的總零售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依照稅法必須列出6%的淨利即新台幣6,000元為營利所得。您要把這筆營利所得列在個人綜合所得視表上,並根據您適用的稅率計算稅額。
b.個人經銷商因下層直銷商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會被視為9A(76)「執行業務所得」
每年嘉康利台灣分公司都會寄9A(76)「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給所有個人經銷商。您可以將此收入的20%作為必要的業務開銷費用申報,剩餘的部份列在個人綜合所得稅表上,並根據您適用的稅率計算稅額。
舉例說明
假如九十七年扣繳憑單上的9A(76)「執行業務所得」為新台幣120,000元,取所得的20%也就是24,000元作為業務開銷費用。剩餘的$96,000元列在個人綜合所得稅表上,並根據您適用的稅率計算稅額。
c.個人經銷商因直接向嘉康利台灣分公司進貨或購進商品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會被視為92(8E)「其他所得」,按佣金收入處理。
每年嘉康利台灣分公司都會寄92(8E)「其他所得」扣繳憑單給所有個人經銷商。您需將此收入全數列在個人綜合所得稅表上,並根據您適用的稅率計算稅額。
2.適用於營利事業的所得法: 公司必須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來申報所稅。
a,經銷商以營利事業名義來經營,當他向嘉康利台灣分公司購買產品並銷售給一般消費者或其他營利事業時,零售利潤就會被視為「營利事業所得」。
b.經銷商從公司所獲得的佣金就被當作「佣金所得」並要依據營利事業所得法來申報。
敬祝
閤家安康 事業興隆
嘉康利台灣分公司謹啟
Tel: 886-2-8772-6018
Fax:886-2-8772-6019
10488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130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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