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商退換貨辦法,詳如下表:

情況 退換貨條件 減損價值之認定 可退換之相對金額 應備單據及證件
1 自發票日起14天內退換貨 0% 100% 退換貨之產品
原購貨之發票
退換貨申請書
退換貨折讓單填妥蓋章
2 自發票日起15天至2個月內退換貨 10% 90% 如上述部份
3 自發票日起2個月至一年內退換貨 25% 75% 如上述部份
4 自發票日起一年至一年3個月內退換貨 50% 50% 如上述部份
5 自發票日起一年3個月以後退換貨 75% 25% 如上述部份

注意事項:

1: 一般退貨只接受交換產品並收手續費NT$150,唯有直銷商退出退貨,方可辦理退款,且不收任何手續費。
2: 凡所有物品距有效期美180天內或為舊包裝或已過時之輔銷產品或已開封使用超過6分之1,因無法再行銷售,其減損價值為100%,故本公司不接受退貨之申請。
3: 辦理退換貨時,申請者應該書面齊備所有單據及證件,本公司始接受該申請,如因單據及證件不齊而導致申請時間延遲,申請者將承擔該延遲之所有損失及責任。
4: 新產品上市3個月內,恕不接受任何換貨。
5: 凡發現利用新發票卻以舊物品來申請退換貨者,經本公司認定該直銷商為明顯背信行為,本公司將逕行停止其直銷權之處分,且不接受該直銷商之退換貨申請。凡未得到直銷商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擅自代替該直銷商申請退換貨者,本公司認定該代辦直銷商為明顯偽造行為,本公司將逕行停止其直銷權之處份。
6: 本直銷商退換貨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公佈後實施。

注:以上內容若有誤,以「嘉康利事業手冊」之刊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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