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商退換貨辦法,詳如下表:
| 情況 | 退換貨條件 | 減損價值之認定 | 可退換之相對金額 | 應備單據及證件 |
| 1 | 自發票日起14天內退換貨 | 0% | 100% | 退換貨之產品 原購貨之發票 退換貨申請書 退換貨折讓單填妥蓋章 |
| 2 | 自發票日起15天至2個月內退換貨 | 10% | 90% | 如上述部份 |
| 3 | 自發票日起2個月至一年內退換貨 | 25% | 75% | 如上述部份 |
| 4 | 自發票日起一年至一年3個月內退換貨 | 50% | 50% | 如上述部份 |
| 5 | 自發票日起一年3個月以後退換貨 | 75% | 25% | 如上述部份 |
注意事項:
| 1: | 一般退貨只接受交換產品並收手續費NT$150,唯有直銷商退出退貨,方可辦理退款,且不收任何手續費。 |
| 2: | 凡所有物品距有效期美180天內或為舊包裝或已過時之輔銷產品或已開封使用超過6分之1,因無法再行銷售,其減損價值為100%,故本公司不接受退貨之申請。 |
| 3: | 辦理退換貨時,申請者應該書面齊備所有單據及證件,本公司始接受該申請,如因單據及證件不齊而導致申請時間延遲,申請者將承擔該延遲之所有損失及責任。 |
| 4: | 新產品上市3個月內,恕不接受任何換貨。 |
| 5: | 凡發現利用新發票卻以舊物品來申請退換貨者,經本公司認定該直銷商為明顯背信行為,本公司將逕行停止其直銷權之處分,且不接受該直銷商之退換貨申請。凡未得到直銷商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擅自代替該直銷商申請退換貨者,本公司認定該代辦直銷商為明顯偽造行為,本公司將逕行停止其直銷權之處份。 |
| 6: | 本直銷商退換貨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公佈後實施。 |
注:以上內容若有誤,以「嘉康利事業手冊」之刊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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